广东*环境公益诉讼获胜 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时间:2009-02-19 阅读:100
广东*环境公益诉讼获胜 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一则关于广东省*环境公益诉讼的新闻近日来占据了广东省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这起因企业污染河流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zui终打赢官司,村民获得了应得的污染赔偿。
当村民们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而拍手称快时,当人们聚焦于这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意义时,广州市海珠区*更是深谙其中的开创意义。
作为广东省*环境公益诉讼,此案在全省建立起检察、环保部门共同办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工作机制,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海珠区*在加强环境执法的探索之路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缘起:污染河流引发公益诉讼
海珠区石榴岗河曾经是一条清澈的小河,从华洲街土华村穿村而过,2007年9月以后,小河突然变得黑臭逼人,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接到群众投诉后,海珠区*立即对河流周围的企业展开了排查,一家名为新中兴的洗水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这家洗水厂2007年9月在土华村成立,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经过一系列调查和取证,海珠区*发现新中兴洗水厂存在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这家工厂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染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石榴岗河。在开工后的8个多月中,洗水厂平均每天排放40吨污染物,合计排放污水9600吨,使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河流被严重污染。
掌握了洗水厂污水采样的监测数据,以及其违法排污行为的环境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治理费用等分析评估后,2008年7月,海珠区*正式向广州海事*起诉新中兴洗水厂厂主陈忠明违法排污,造成水域污染,要求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
2008年11月13日,广州海事*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2月9日,广州海事*判决陈忠明对其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合计费用117289.2元。
从立案到案件zui后得到宣判,历时仅4个多月,广东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以检察机关胜诉而圆满解决。
突破:司法介入严惩违法排污
朱国宏,海珠区环境监察大队长,是一位从事了20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老环保。作为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朱国宏zui感慨的就是环境执法难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
朱国宏告诉记者,由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只限于警告、罚款或责令双停,所以如果企业不执行处罚,环保部门也无可奈何,除了依靠*强制执行,并没有更多有效的办法。
接手新中兴洗水厂一案时,朱国宏萌发了一个想法。他认为,洗水厂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既能让企业承担起赔偿环境损害的责任,又能借助法律的力量来打破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困境。
朱国宏的想法与海珠区*局长罗可尧的想法不谋而合。“《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条给了我们很大启发,也为我们提供了处理此案的方向性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罗可尧表示。
“是否可以让*门介入这起案件,打一场公益诉讼呢?”海珠区*有关同志把自己的想法同区*商量,探讨双方合作的可能。同时,提出把此案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突破口,为以后的环境执法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海珠区*的想法得到了*的积极回应。然而,摆在双方面前的是一次尝试,更是一次挑战。
在现行体制中,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也难以找到明确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由海珠区*对环境污染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眼前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参照。而且,由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取证难、受害人不特定、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等问题,所以很难胜诉。
但是,海珠区*很快收到了*方面传来的消息,海珠区人民*根据《水法》第三条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此案受污染的海珠区石榴岗河水属于国家资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就其辖区内洗水厂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
取证:证据确凿告倒污染企业
“充实、确凿的证据是此案胜诉的一个关键。”结案后,罗可尧曾不止一次地感慨。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原告海珠区*所提供的证据属实,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采信。而只有朱国宏他们知道,为了顺利取得这些证据,他们不知花了功夫,甚至与企业斗智斗勇。
当初,不堪河水恶臭的人们一度聚集到新中兴洗水厂里讨要说法,却遭到工厂的断然否认。不甘心的村民曾四处寻找,却怎么也找不到洗水厂的排污口。多年的环境监察经验告诉海珠区*的环境执法人员,洗水厂的排污口一定被藏起来了。
如何找到排污口呢?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细致安排后,*和*的执法人员乔装成客户与老板交谈,要求参观。就在参观的过程中,他们在离水洗厂几百米远的水体中发现一股涌动的黑流。
断定这就是排污口后,如何取证的问题又摆在了朱国宏等人面前。考虑到采样的代表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他们不敢掉以轻心,设法多次前往洗水厂取样。为了防止企业推脱责任,执法人员不仅对工厂总排污口的污水进行采样,而且对工厂污水与工业区污水汇合后的污水也进行了采样。
基本认定了洗水厂的违法排污事实,海珠区*又请来广州市环保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污水样做进一步的科学定量分析,以便为诉讼提供翔实有力的证据。
“为了测算出污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专家们采用了水质模型模拟等办法。”海珠区*分管监测工作的副局长李德海介绍说,测算结果表明,新中兴洗水厂所排放的污水中,S S 、CODcr、磷酸盐、色度含量均已超过《水污染排放限值》所规定的标准值,其中,C O D c r 含量超过标准近5倍。
这一结果令人们大吃一惊,但也让朱国宏他们对胜诉充满了信心。“有法律的支持,*只要找到充分确凿的证据,就不愁治不了违法排污企业。”这是经验之谈,也是海珠区*对自身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思索:加强立法推动环境执法
2008年11月13日上午,广州海事*四号审判庭座无虚席,不少土华村村民赶来听审。当*判令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环境污染损失费11万多元时,村民们击掌欢呼、兴奋不已,有人激动地流下了泪水。
李德海却认为,此案的意义不只在于维护老百姓的环境权益,也是一种很好的社会宣传。对于守法的企业来说,可以使他们受到鼓励,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能起到震慑作用,形成污染必受罚的观念,杜绝侥幸心理。
事实上,环保部门一直在探索解决环境执法手段偏软的方法。近年来,环保部门把加强与*、工商、监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作为破解环境执法难的重要途径,收到了良好成效。但是这种联合执法的做法,往往只出现在大规模环保专项行动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推进能为环境执法开拓一条新的途径。
朱国宏曾对记者说起多年环境执法工作的感受,“国家每一项新的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对环境执法都有个很大的促进。”谈到未来,他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期待立法给予环境执法更多的权力和保障。
也正如罗可尧所说,*以来,我们一直在提倡一种观念,那就是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事,也不是单靠环保部门来解决问题,它同样需要企业的支持、配合以及社会的参与。此次海珠区*与*的合作,也是依靠社会环境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