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
时间:2011-03-29 阅读:808
有机热载体炉
* 适用范围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固定式有机热载体的气相炉和液相炉,气相炉主要是以联苯混合物(联苯26.%,联苯醚
73.5%的,常压下沸点为258℃,凝固点为12.3℃,zui高允许使用温度为370℃)为介质。气相炉内的热载体是靠气
相炉的压力向外输送,气相炉的压力是因有机热载体汽化而形成的。因此,有机热载体气相炉是承压的。
液相炉中的有机热载体是靠循环泵的压头将有机热载体打入热网系统供生产工艺的需要。因此,液相炉及系统
的压力大小取决于循环泵的压头。我国现有的液相炉循环泵安装位置有两种情况,一是安装在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
入口称为注入式;另一种是安装在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称为抽吸式。无论哪一种情况,管网系统都是承压的
,但对于有机热载体炉本身来说,前一种安装位置液相炉是承压的,而后一种安装位置液相炉是不承压的。一九八
二年*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是承压锅炉,但对于抽吸式的液相炉,
虽然液相炉本身不承压,仍然属于受监察的设备。*,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在运行中的危险性不在于发生爆炸,而
在于有机热载体的泄漏,导致火灾事故。近几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此类事故,造成了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仅浙江省某市从一九八六年以来就发生过13起之多此类事故。随着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使用数量的增加,这种泄漏火
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将抽吸式的液相炉置于国家安全监察之内是安全必要的。第二,国外的一些国家也有类
似的规定。如原西德标准DIN4754明确规定,有机热载体炉因直接受有机热载体的作用,不论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
劳动保护规范(VBG)的范围,都按压力容器一样进行设计和制造。所以,所有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液相炉,也
无论抽吸式的液相炉还是注入式的液相炉均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除采用煤、油和气体燃料外,用电加热也在增多。这种与燃煤、油、
气体燃料的在结构特性、制造方法、使用要求、安全附件等方面*一样,仅仅在加热部分有所不同
。在常州审定会上,专家们建议规程应适用于电加热的。为此本规程规定,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
的,但电加热部分除外。关于筑路工程中加热沥青用的是否应执行本规程的问题。筑路
工程中所用的液相炉一般是放在汽车上的,液相炉在运行时是固定的,一项工程结束后需将液相炉用汽车运到另外
地方,液相炉在搬运过程中是处在停炉状态。因此筑路工程中所用的可视为固定式,其
设计、制造、使用等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二 规程的内容和格式安排
有机热载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矿物型有机热载体,如目前我国生产、使用的YD型和HD型等导热油;另一种是
合成型的有机热载体,如联苯混合物等。有机热载体与水在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有较大的差别,如有机热载体有毒
、易燃、而且渗透性*,一旦泄漏易引起火灾事故。因此,根据有机热载体特性,本规程规定了与以水为介质锅
炉不同的特殊要求。虽然有机热载体与水物理,化学性质有较大的差别,但在锅炉的结构特性,制造方法、安装要
求基本是一样的。因此,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除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规程或热水锅炉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的内容和这种格式的安排
,既可以达到减少事故发生几率的目的,又可以尽快颁发此规程,以解决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等环节无法可依的矛盾,整顿设计、制造混乱局面,提高制造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
建议,将的规程按照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规程的格式进行编写,形成一本独立的规程。我们认为这种
编写格式有一定的优点,如使用方便,但重复性大,编写时间长,影响目前实际工作的急需。
第三 的强度计算
所有气相炉均是承压的,而液相炉则分为承压(注入式)与不承压(抽吸式)两种型式。主要问
题是防止泄漏,以免发生火灾。因此,本规程规定的元件不论受压与否,均应按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
算标准进行计算。原西德标准DIN4754也明确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压力容器规范管辖范围。其设计、制造均应按压
力容器对待,设计压力不得低于10巴(10.2kg.f/cm2)。
元件按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进行计算。我国现行锅炉强度计算标准包括:《水管锅炉受压
元件强度计算》和《锅壳式锅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元件强度计算时,除设计压力外,其计算公式,
参量的选取、系数的确定都按相应标准进行。新修定的锅壳式锅炉计算标准规定,进行强度计算时,
其元件计算壁温应根据有机热载体的放热系数按水管锅炉计算标准中的公式进行计算,以便确定施用应力。在审定
会上,一些专家认为,经实际测量证明,壁温的温度附加值远远小于锅壳锅炉强度计算标准中给出值,可以直接采
用标准中给也的附加值,不必重新计算放热系数,我们认为此建议是可行的。
第四 生产资格
本规程规定,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制造。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对以水为介质锅炉生产单位的级别分为六档:
A、B、C、D、E1、E2级。对于蒸汽锅炉是按照蒸汽压力和蒸发量进行划分的;对于热水锅炉是按出口水温和热功率
进行划分的。均无法按此划档分类。劳动部虽多次指出,属锅炉范畴,其设计、制造、
使用等环节应按锅炉有关规定执行,但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太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的
使用范围越来越宽,使用的数量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生产这种锅炉的厂家也迅速发展,而且也很混乱。按照劳
锅局字﹝1993﹞21号文件的要求,10个省市已向劳动部备案的生产厂家61家。这些厂家情况也比较复
杂,有些厂家具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有些厂家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些厂家既无锅炉制造许可证,也无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证。有锅炉证或压力容器证的厂家的级别也不一样。考虑到我国生产的现状。本规程规
定,生产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制造许可证。为了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已经从事有机热
载体炉生产的厂家,凡是持有E1级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或持有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不再重新审
查,但要办理手续领取制造许可证,方可继续生产这种产品。对于仅有E2
级锅炉证或一类压力容器证,或既无锅炉证也无压力容器证的厂家,要按E1 级锅炉厂应具备的条件,办理手续,
重新审查合格后发给制造许可证。
卡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