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兴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机械设备网中级15

收藏

无重力混合机出厂检查规则

时间:2022-04-13      阅读:467

出厂检查规则

一、每台无重力混合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二、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出厂前必须在额定转速下进行30 min的空载试验,产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1 、机器运转正常、平稳,不得有异常声音,操纵装置灵活、可靠。

2 、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3、成批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应抽验两台,按JB/T9820.3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3.4的规定。

4、订货单位验收产品时,应按本标准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应由生产厂返修后重新提交验收。

在使用单位遵守制造厂所规定的混合机使用说明书条件下,从购进之日起1年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时,制造厂应包修、包换和包退。

5、 油漆涂层质量应按JB/T?5673的规定检验。

三、标志、包装、运输与保管

1 、每台无重力混合机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应标明如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主轴转速;

d)生产率;

e)配套动力;

f)机重;

g)产品制造编号;

h)产品出厂日期。

2 、在机壳明显位置用红色箭头标出转子的旋转方向。

3 、无重力混合机应包装出厂,包[1]  装应便于运输,并保证产品不受损坏。

4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备件及工具)应齐全。

5 、每台产品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调查表。

6、全部文件用塑料袋装好密封后,固定在箱内。

7、无重力混合机应存放在防潮、防雨的设施内。


上一篇:导热油炉应用 下一篇:环保油锅炉将进一步取代燃煤锅炉成为市场中坚
提示

请选择您要拨打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