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时间:2022-12-19 阅读:114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99-200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Solid waste-Extraction procedure for leaching toxicity- Sulphuric acid & nitric acid method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原理 ......................................................... 1
4 试剂 ......................................................... 1
5 仪器设备 ..................................................... 1
6 样品的保存和处理 ............................................. 2
7 浸出步骤 ..................................................... 2
8 质量保证 ..................................................... 3
9 标准实施 ......................................................4
附录 A(参考性附录) 零顶空提取器(ZHE)示意图 ...................4
前 言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2007年0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解释。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再利用产物、以及土壤样品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含有非水溶性液体的样品,不适用于本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浸出 leaching
可溶性的组分溶解后,从固相进入液相的过程。
2.2 浸出毒性 leaching toxicity
固体废物遇水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毒 性。
2.3 初始液相 initial liquid phase
明显存在液固两相的样品,在浸出步骤之前进行过滤所得到的液体。
3 原理
本方法以硝酸/硫酸混合溶液为浸提剂,模拟废物在不规范填埋处置、堆存、或经无害 化处理后废物的土地利用时,其中的有害组分在酸性降水的影响下,从废物中浸出而进入 环境的过程。
4 试剂
4.1 试剂水:使用符合待测物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要求的纯水。
4.2 浓硫酸:优级纯。
4.3 浓硝酸:优级纯。
4.4 1%硝酸溶液。
4.5 浸提剂
4.5.1 浸提剂 1#:将质量比为 2:1 的浓硫酸和浓硝酸混合液加入到试剂水(1L 水约 2 滴 混合液)中,使 pH 为 3.20±0.05。该浸提剂用于测定样品中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浸 出毒性。
4.5.2 浸提剂 2#:试剂水,用于测定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毒性。
5 仪器设备
5.1 振荡设备:转速为 30±2r/min 的翻转式振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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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提取容器
5.2.1 零顶空提取器(Zero-Headspace Extraction Vessel,以下简称 ZHE):500-600ml,用 于样品中挥发性物质浸出的装置。
5.2.2 提取瓶:2L 具旋盖和内盖的广口瓶,用于浸出样品中非挥发性和半挥发性物质。提 取瓶应由不能浸出或吸收样品所含成分的惰性材料制成。分析无机物时,可使用玻璃瓶或 聚乙烯(PE)瓶;分析有机物时,可使用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PTFE)瓶。
5.3 过滤装置
5.3.1 零顶空提取器(ZHE):分析样品中的挥发性物质,采用 ZHE 进行过滤。
5.3.2 真空过滤器或正压过滤器:容积≥1L。
5.3.3 滤膜:玻纤滤膜或微孔滤膜,孔径 0.6-0.8μm。
5.4 pH 计:在 25℃时,精度为±0.05pH。
5.5 ZHE 浸出液采集装置:使用 ZHE 装置时,采用玻璃、不锈钢或 PTFE 制作的 500ml注射器采集初始液相或zui终的浸出液。
5.6 ZHE 浸提剂转移装置:可以使用任何不改变浸提剂性质的导入设备,包括蠕动泵、注 射器、正压过滤器或其它 ZHE 装置。
5.7 实验天平:精度为±0.01g。
5.8 烧杯或锥形瓶:玻璃,500ml。
5.9 表面皿:直径可盖住烧杯或锥形瓶。
5.10 筛:涂 Teflon 的筛网,孔径 9.5mm。
6 样品的保存和处理
6.1 除非冷藏会使样品性质发生不可逆改变,样品应于 4°C 冷藏保存。
6.2 测定样品的挥发性成分时,在样品的采集和贮存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防止挥发性物 质的损失。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在贮存之前应用硝酸酸化至 pH2;用于有机成分分析 的浸出液在贮存过程中不能接触空气,即零顶空保存。
7 浸出步骤 7.1 含水率测定 称取 50-100g 样品置于具盖容器中,于 105℃下烘干,恒重至两次称量值的误差小于±1%,计算样品含水率。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时,应将样品进行压力过滤,再测定滤渣的含水率,并根据总样 品量(初始液相与滤渣重量之和)计算样品中的干固体百分率。进行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不得用于浸出毒性试验。 7.2 样品破碎 样品颗粒应可以通过 9.5mm 孔径的筛,对于粒径大的颗粒可通过破碎、切割或碾磨降 低粒径。测定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时,为避免过筛时待测成分有损失,应使用刻度尺测量粒径; 样品和降低粒径所用工具应进行冷却,并尽量避免将样品暴露在空气中。 2 7.3 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 7.3.1 将样品冷却至 4℃,称取干基质量为 40-50g 的样品,快速转入 ZHE(5.3.1)。安装好ZHE,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 7.3.2 样品含有初始液相时,将浸出液采集装置(5.5)与 ZHE 连接,缓慢升压至不再有滤 液流出,收集初始液相,冷藏保存。 7.3.3 如果样品中干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 9%,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出液,直接进行分析;干固体百分率大于总样品量 9%的,继续进行以下浸出步骤,并将所得到的浸出液 与初始液相混合后进行分析。 7.3.4 根据样品的含水率,按液固比为 10׃1(L/kg)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用浸提剂转 移装置(5.6)加入浸提剂 2#,安装好 ZHE,缓慢加压以排除顶空。关闭所有阀门。 7.3.5 将 ZHE 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5.1)上,调节转速为 30±2r/min,于 23±2℃下振荡 18±2h。振荡停止后取下 ZHE,检查装置是否漏气(如果 ZHE 装置漏气,应重新取样 进行浸出),用收集有初始液相的同一个浸出液采集装置(5.5)收集浸出液,冷藏保存待 分析。 7.4 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物质的浸出步骤 7.4.1 如果样品中含有初始液相,应用压力过滤器(5.3.2)和滤膜(5.3.3)对样品过滤。干 固体百分率小于或等于 9%的,所得到的初始液相即为浸出液,直接进行分析;干固体百 分率大于 95 的,将滤渣按 7.4.2 浸出,初始液相与浸出液混合后进行分析。 7.4.2 称取 150-200g 样品,置于 2L 提取瓶(5.2.2)中,根据样品的含水率,按液固比为 10׃1(L/kg)计算出所需浸提剂的体积,加入浸提剂 1#,盖紧瓶盖后固定在翻转式振荡装置(5.1) 上,调节转速为 30±2r/min,于 23±2°C 下振荡 18±2h。在振荡过程中有气体产生时,应 定时在通风橱中打开提取瓶,释放过度的压力。 7.4.3 在压力过滤器(5.3.2)上装好滤膜(5.3.3),用稀硝酸淋洗过滤器和滤膜,弃掉淋洗 液,过滤并收集浸出液,于 4℃下保存。 7.4.4 除非消解会造成待测金属的损失,用于金属分析的浸出液应按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消 解。 8 质量保证 8.1 分析仪器应经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8.2 每做 20 个样或每批样品(样品量少于 20 个时)至少做一个浸出空白。将浸提剂按照7.3.4-7.3.5 或 7.4.2-7.4.3 步骤进行浸提分析。 8.3 每批样品至少做一个加标回收样品。取过筛后的待测样品,分成相同的两份。向其中一份中加入已知量的待测物质,按照 7.3 或 7.4 规定步骤进行浸提分析,计算待测物的百分回收。 8.4 样品浸出实验应在表 1 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 表 1 样品的zui大保留时间 单位:日 物质类别 从野外采集到浸出 从浸出到预处理 从预处理到定量分析 总实验周期 挥发性物质 14 - 14 28 半挥发性物质 14 7 40 61 汞 28 - 28 56 汞以外的金属 180 - 180 360
9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