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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储罐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劳动生产效率,对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以防机械故障而影响生产,或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实际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检修管理制度,经研究制定本储罐年度储罐维护检修。
储罐的检修周期一般为:
中修60-120天,大修12个月。
中修:消除跑、冒、滴、漏
清洗或更换液面计修理或更换进、出口及排污阀门疏通清理冷却水盘管。检查修理安全阀放空阻火器。修补防腐层和绝热层 。大修:包括中修项目修理储罐内件,对发现有裂纹,严重腐蚀等部位,相应修补或更换筒节。修补可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修复。根据内外部检验要求,以及经过修补或更换筒节后,需进行试漏或液压试验。全面除绣保温。对储罐内外部检验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进行处理。
检修方法及质量标准储罐的修理,如开孔、补焊、更换筒节等,应根据《容规》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批准。修理所用材料(母材、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装配储罐的紧固件应涂润滑材料,紧螺栓时应按对角依次拧紧。非金属垫片一般不得重复使用,选用垫片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保温工作。
注意事项
1.对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严禁在罐内吸烟,明火照明、取暖,以及将其发火源带入罐区内。
2、对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介质的储罐,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储罐检验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与储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4、储罐内部介质排尽后,应关闭进出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5、对于盛装易燃、腐蚀、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因故较长时间中断继续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
7、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在18-23%(体积比)之间。
8、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9、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及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抛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10、罐内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付防爆灯具。
11、罐内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12、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3、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经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各人孔。
14、试压后放水时,必须连通大气,以防抽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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