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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下调难掩定价机制本质缺陷

2009-08-03 08:28: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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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宣布次日零时起下调成品油价,尽管算是“规则之中”,但作为“追涨不追跌”的例外,除了部委所属研究机构的“准官员”型“专家”们出面具名首肯,市场的普遍反应却是“意料之外”或者“不以为然”。“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式的“涨价骂,降价也骂”,或许有些民众难伺候的可能。但是,国内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深层次缺陷在一次次的油价调整中已显现得愈发清楚。

         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具体内容体现在国家*2009年5月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当时,遭受金融危机重创的原油价格已经从2009年2月不足34美元的低点触底回升,稳定在50美元水平,同期的成品油价格约合每升2.8元人民币,国内成品油的可比价格为4.3元/升。此后,国内油价两度上涨,此次算是下调,三次调价后国内可比价格同新加坡现货市场的价差分别为1.34、1.80和1.72元/升,相应高出41%、54%和54%。由此也就不难理解目前市场上对降价“不以为然”的情绪了。

         价差只是个现象,或多或少,也会可正可负,而缺陷却是根本性和深层次的。应该说,2009年5月的《办法》中确有一个亮点,那就是“(原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可以理解为,政府承诺,将运用财政补贴手段,来避免高油价可能对国民经济稳定造成的冲击。这意味着,市场高油价时期,即便在政府限价制度下,石油企业将不再承受类似2008年上半年经历的政策性亏损,能够正常经营。至少,在这一特定情形下,政府同石油企业的利益关系得以理顺,可以实现“亲兄弟明算账”。

           然而,让亮点光芒暗淡的,却是“新机制”与生俱来的两大缺陷。从机理上讲,“新机制”是“原油加成本”的“滞后”调整。,“原油加成本”的基本原则使得石油企业的成本不必受成品油价格的约束,是个确保回收成本实现利润的“不亏损”式定价原则。第二,在现行国内石油行业结构下,“滞后”原则必然成为投机温床。

        对于点,近来社会上的基本共识已经形成。值得思考的是,政府、股东和消费者是否有权了解石油企业的成本,进而有基础和可能在市场价格无法约束垄断企业的环境下,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再有,如果认同“原油加成本”定价机制的本质是垄断企业定价,那么,政府在事实上又如何管理价格?

        对于第二点,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拥有*颁发的原油和成品油(含燃料油(3806,81.00,2.17%))进口资格的企业分别不过21家和97家。对于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市场,这些具有资质的企业数目要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局面还远远不够。由于国内成品油价的调整随原油价格滞后而动,调价预期至少在方向上会准确无误,在国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投机活动恐怕只赚不赔。这同市场上的参与者有的看多、有的看空,有赔有赚,同时市场竞争性相对较强,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平抑价格的功能,有着天壤之别。如果说本质是“原油加成本”的“新机制”保护了垄断厂商侵占消费者利益,那么,“滞后”调整机制,又究竟快了谁的意?

         其实,上述亮点在本质上并不是成品油定价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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