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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机制

2010-06-01 09:08:52401
来源:慧聪化工网
         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及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和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等化学品管理的机制。

    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

        该论坛由1994年召开的化学品安全会议(ICCM)成立,主要功能是咨询和建议,属于非机构性安排。IFCS在2000年通过巴伊亚宣言。这份宣言重申对里约宣言的承诺,以及执行1992年里约大会所提出的化学品安全问题的要求。IFCS设立了以论坛会长为主席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在论坛会议的准备和管理方面提供建议和帮助,监督论坛工作的进展,并作为论坛的一种机制迅速而有效地对新的发展和问题作出反应。

        各国政府的外交事务部应当确定一个国家联络点,作为论坛活动和信息传播的一种交流渠道。世界卫生组织是论坛及其秘书处的管理机构。论坛的费用由成员国和其他参与者自愿提供。中国是论坛的成员国,其国家联络点是国家环保总局。

    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

        自1995年起,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用不同的形式提出了建立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的想法。2006年2月,在化学品管理大会上,100多个国家的环境和卫生部长采纳和通过了SAICM。SAICM的目的是以大限度减少对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的方式来生产和使用化学品(IISD,2006)。目前,中国尚没有签署该协议。

        SAICM包括一个高层次的宣言(化学品管理Dubai宣言),一个总体性政策方针(OPS)和行动计划(GPA)。Dubai宣言确认,有效地管理化学品,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份高层次的宣言从政治上加强了政策方针和行动计划的重要性(IISD,2006)。

        总体性政策方针声明,为了执行SAICM,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遵守:斯徳哥尔摩和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新千年宣言、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所确立的原则和方针;巴伊亚化学品安全宣言,以及下述适用于自己的条约:蒙特利尔公约、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徳哥尔摩公约等。

         该政策方针包括化学品会议局的行动指南,及由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建立的SAICM秘书处的职能等。它还声明,联合国环境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在秘书处分别承担各自领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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