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岔气 能源转型时代的坎坷之路
- 2014-11-21 09:48:362175
当前,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能源结构调整和应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能源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煤炭消费量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0%以上,石油进口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化石能源的过度开采、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石油对外依存度的逐年加大,都为我国能源安全带来了挑战。
深化改革推进天然气分布式发展
2011年,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指导意见》),次正式专门针对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提出了发展要求和目标。一时间,分布式能源发展形成了一个小高潮。
之后为了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经专家评审,国家*批准了四个示范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各方都感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需要有一套具体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被选中的项目也要有具体的考核制度。因此,国家*委托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分布式能源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几经反复,于2012年完成了初稿。
如今这份名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文件出台了,按规定已于11月1日起实施,但各方反应不同。
参加文件起草工作的人感到送审稿与正式文件相比,修改很大,业界所期盼的给劲条款好象都没有出现,一些人感到《细则》多数条款空洞,怀疑《细则》的效果。还有人觉得细则不够细,有必要再次出台补充的细则。
这种反应是正常的,反映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人们的认识深化与体制转型的历程。
《细则》从初稿提交到现在正式出台,经历两年时间。期间,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生了许多大事,突出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决定,一个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给了基层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另一个强调改革要于法有据,用法律引导改革有序进行。
反观《细则》,从初稿到正式文本的变化,恰恰反映了这两个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过多地干预企业的行为,主要的调控职权都由地方政府行使。*政府的主要精力放在了事后监督和监管上,《细则》里提到的后评估政策和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正是这种转变的具体体现。
《细则》在激励政策方面除了重申现行一般财税政策外,还提出了“特许经营权”。依靠深化改革而不是单纯依靠投资或补贴推动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是《细则》亮点,这也是业内众多企业企盼已久的政策,许多人几乎不敢相信这是真的。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对能源综合利用,不仅环保,经济性也优于其它天然气利用形式,如普通天然气供热锅炉或者天然气电站。但实际推广成效反倒不如后二者。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涉及到供热(冷)和供电问题,目前在大部分城市电和热都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由不同企业专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要进入这两个市场分割封闭的领域,门槛通常比较高,或者干脆进不去,或者要付出高昂代价,这使企业自主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无利可图。为了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个别地方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支持,靠地方财政暂时解决了制约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难题,但*看来,依靠财政支持的发展模式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授予供电许可是授予分布式项目特许权的重要内容,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电力直供或就近供电的前提。《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1996年由电力部根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制定,是目前依然有效的部门法规。如果企业有了供电资格,无论是就近直供,还是局部区域供应,都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一步言之,即使有冲突,国家*做为电力主管部门完全有资格对《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调整,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就近直供铺平道路。
实际发展并不顺畅
徐晓东表示,实际发展并不顺畅,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也不太可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天然气价格太高,和煤电无法竞争,而且分布式天然气发电项目介入电网太困难,使得分布式能源发展举步维艰。
各个地方主管部门对分布式能源理解不够,机制也不够灵活,管电力的不管热力,体制上的分割成为分布式能源发展的障碍,天然气的优势不能完全发挥出来。
目前的情况是,能源价格是所有价格里面受到政府管制严格的。天然气发电成本很高,生产的电却难以输送出去。近*发布了分布式能源发展实施细则,提出要对分布式能源项目进行事后评估和监管,此外对分布式天然气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徐晓东认为,有了特许经营权,分布式能源项目就可以卖热、卖电,从而推动分布式天然气能源发展。他还建议给分布式能源项目发放发电许可和供电许可,通过放开发电端,推动电力市场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