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化学纤维行业规范现已实施
- 2015-07-03 18:57:462144
《规范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或者单纯扩大产能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建设。在“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前提下,进行改扩建的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相应落后产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根据《规范条件》,现有再生化学纤维原料(瓶、片)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短纤维)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再生化学纤维(涤纶长丝)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万吨。
再生化学纤维行业规范现已实施
此外,《规范条件》还对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布局、质量与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
《规范条件》要求: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2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65吨/吨;再生涤纶长丝的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70吨/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86%。
物耗方面:再生原料单耗低于1.25吨/吨,再生涤纶短纤维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原料单耗低于1.03吨/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原料单耗低于1.05吨/吨。
能耗方面:用于再生涤纶短纤维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35千克标准煤/吨,用于再生涤纶长丝的原料生产,其综合能耗低于40千克标准煤/吨。
再生涤纶短纤维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预取向丝产品综合能耗低于180千克标准煤/吨,再生涤纶长丝中的全牵伸丝综合能耗低于320千克标准煤/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