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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7-28 19:07:182171
来源: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政策法规】《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资格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新标准。
  

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建设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建立与生产、储存规模和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及装备。
  
  有完备的仓储物流条件;有合格的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正常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资信良好,银行信誉达2A级以上;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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