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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行业之战何时休

2018-03-01 08:52:51875
来源: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一家是《财富》500强上榜企业,一家是近年崛起的技术新秀;一个地处陕北榆林,一个偏居河南南阳。看似互不搭界的两家企业,却因一件侵权纠纷案,燃起长达4年的诉讼。
 
  2017年12月25日,高*对河南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榆林市*(以下简称榆林局)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的行政判决;撤销榆林局的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责令榆林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至此,这桩由侵权引发的历时4年、前后7次开庭、经高院再审而“翻盘”的案件告一段落。
 
  技术突破 诉讼豫陕战火初起
 
  2010年,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西峡公司自主研发了百万吨级低阶煤低温热解装备,解决了低阶煤分解过程中的辐射加热、工艺控制等关键技术问题,破解了困扰煤炭行业多年的世界性难题,在业界引起轰动。公司陆续布局了200余项,包括国内外发明90余项。
 
  但2013年底,他们发现天元公司正在使用的“煤炭分质转化利用设备”,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在其他技术特征完全对应的情况下,天元公司的“夹套”和“回转窑体”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的“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相同或等同。便向榆林局提出行政调处请求,要求天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015年7月2日和7月29日,榆林局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口头审理。当年9月1日,榆林局下发处理决定书:天元公司不构成对涉案的侵权。西峡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提起行政诉讼。
 
  复杂新颖 一审案件成全国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1日,西安市中级*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西峡公司诉称榆林局合议组人员苟某为宝鸡市*执法人员,不能跨辖区参与;同时坚称天元公司的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的“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相同或等同。
 
  榆林局辩称,因人员力量欠缺,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借调”宝鸡市*苟某与榆林局工作人员组成合议组,且在全省范围内调配行政人员执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并认为涉案与被控侵权设备中的两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完全不同,西安中院维持了榆林局的行政调处决定。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跨省取证,权利要求范围不易确认;专业性极强——判定被控产品是否侵权;涉及问题新颖——涉案产品体积大,不能拿到现场,涉及技术秘密,不便现场勘验,只能用产品示意图作为判定依据;社会关注度高——每次开庭陕西省知识产权系统执法部门几乎全部参与旁听,一审案件作为新类型的权行政案件,被《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列入“2015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对于一审结果,西峡公司仍不服,向陕西省*提起上诉。陕西高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暗花明 高法理清是非曲直
 
  屡败屡战。2016年12月2日,西峡公司向高*提起再审。
 
  2017年9月21日,高法提审本案,西峡公司提出新疑点:在榆林局第二次口审中,合议组成员中次参加口审的艾某变更为冯某,但在行政决定书上署名的却仍是艾某,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同时坚持认为天元公司侵犯了其权。
 
  高法再审认为,榆林局在口审过程中,合议组成员艾某曾变更为冯某,却又在行政决定书上署名,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重大且明显违反。
 
  其次,上级部门的《关于在个案中调度执法人员的复函》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晚于被诉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不能作为苟某合法参与被诉行政决定的前提和要件。
 
  同时指出,榆林局对于涉案“密封窑体”和“煤物质推进分解管道”的解释、对两组争议焦点技术特征的功能、效果解释都存在错误。判决被诉行政决定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对于本案争议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认定亦存在错误,依法应当一并撤销。高*判决榆林局对该侵权纠纷案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保护创新 维权任重道远
 
  “此案目前看来已经完结,我们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无论榆林局再次做出何种处理,只要一方不服,都会陷入下一场马拉松。”西峡公司董事长朱书成喜忧参半,“如果侵权的根本问题不解决,企业创新的心血仍可能付诸东流。”
 
  朱书成谈到,为了该项目研发,西峡公司上千人历经数年,数千次实验室、工业化试验和改造,投入资金超过40亿元。现因陷入侵权纠纷,公司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此案在业界引起普遍关注和热议。河南省*局长刘怀章说,西峡公司为一项技术布局了200多项,可谓天罗地网,仍不能杜绝被侵权。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怎样才能呵护企业可贵的意识?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说,本案属于行政纠纷,反映了行政案件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同等重要性。纠纷解决时间较长,行政诉讼并不能终解决涉案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后续可能的诉讼双方成本会进一步加大。是否可以采取更合适的手段一揽子解决,值得考虑。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楚教授提出,今后小公司向大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必须正视。
 
  *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研究员认为,由于*不能直接确定权的有效性,往往导致侵权诉讼和无效请求,循环往复,费时费力。我国目前已经实施快速申请和授权机制,也急需实施快速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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