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这些雷区你不可不知!
- 2018-05-30 14:01:35124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广告法实施以后,针对有的商家广告称,佳等词汇的商家将会收到严厉惩罚。但是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还有许多企业、商家不知道哪些极限词不能使用,小编特地整理了新广告法的一些“禁用”词汇,供企业、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进行比对。
近年来 国家相关部
对广告执行的管制是越来越严格了
触犯新广告法底线
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
熟悉广告法,也是非常重要
今天就来跟大家说说
新广告法中那些
禁用词汇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销量+冠军、抄底、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
与“最”有关
最低、最具、最高、最大、最新发明、最先进等、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与品牌有关
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至尊、巅峰、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
与时间有关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一)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八)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九)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目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一)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图案。
(二)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对…… 疾病有预防和治疗的作用;具有加强和调节心肌,扩张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量,改善心脏活力,降低血压胆固醇,软化血管等作用……、抗肿瘤……、让肿瘤患者走向康复……等。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四)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为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不能使用下列词语及同义词:
1、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劳;7、促进排铅;8、清咽;9、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20、祛痤疮;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份;23、改善皮肤油份;24、调节肠道菌群;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五)保健食品不得进行以下宣传: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化妆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要求:
1.化妆品除不能使用绝对化用语外,还不能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 化语言;
2.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举例:肌肤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迹般呈现亮白光采等语句。
3.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虚假夸大;
4.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
5.化妆品不得以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举例:使用消费者数人的对比照片来说明产品疗效;引述×××教授、专家的介绍,以教授、专家的名义使人误信效用。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出现,就是为了宣传产品,广而告之,所以提炼产品卖点,抓住消费者心理,利用营销手段将产品或服务卖出去,这些都无可厚非,这也是每一个广告人每天都在做的事。
但广告需要创意,更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毕竟创意虽好,但如果过不了审查,甚至因为触犯法律而被罚,那就得不偿失了。
读者朋友们,这些雷区你都了解了吗?如果你是商家、企业一定要记得在广告宣传中避开这些雷区哦。在新广告法实行的这三年已经有不少商家因“禁用词”而遭到处罚,小编也希望我们所以的从业者能够对此引以为戒,不犯相同的错误。
以上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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