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公示
- 2022-11-09 13:22:48289
氰化氢(Hydrogen Cyanide,化学式HCN)是一种无机化合物,标准状态下为液体,易挥发,具有苦杏仁气味。氰化氢易在空气中均匀弥散,在空气中可燃烧,当氰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5.6%~12.8%时,具有爆炸性。氢氰酸属于剧毒类。急性氰化氢中毒的临床表现为患者呼出气中有明显的苦杏仁味,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胸闷、心悸、心率加快、头痛、恶心、呕吐、视物模糊。重度中毒主要表现呈深昏迷状态,呼吸浅快,阵发性抽搐,甚至强直性痉挛。氰化氢密度为0.69g/cm³,沸点26.0℃,闪点:-17.8℃。氰化氢主要应用于电镀业(镀铜、镀金、镀银)、采矿业(提取金银)、船舱、仓库的烟熏灭鼠,制造各种树脂单体如丙烯酸树酯、甲基丙烯酸树酯等行业,此外也可在制备氰化物的生产过程中接触到该物质。若遇高热可发生剧烈分解,引起容器破裂或爆炸事故。其爆炸极限的体积分数为5.6%~40%。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规定氰化氢的职业接触限值最高容许浓度(MAC)为1mg/m3(约0.7μmol/mol)。
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可检测出生产环境中氰化氢气体的浓度,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安全环保、医疗卫生等领域,对防止人身伤害及火灾爆炸性事故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涉及人身防护、公共安全等领域。伴随我省石油化工工业的快速发展,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使用量正在逐年上升。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目前国内外有多家生产制造企业,经标准查新,目前我国及我省尚未起草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无法对该类仪器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值溯源,长期以来仪器的量值准确度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制订吉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在吉林省石油化工等领域开展校准工作,解决目前校准无依据的问题,确保吉林省复现的氰化氢气体量值的准确可靠,为吉林省地方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必要的计量技术支撑。
本规范是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而制定的。参考JJF 1888 氯化氢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GB 12358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等规程编制。
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概述;吉林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5~40)℃。2.相对湿度:≤85%。3.工作环境应无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电磁场及干扰气体,校准现场应保持通风并采取安全措施。
校准用计量器具及配套设备:
1.气体标准物质。氮中或空气中氰化氢有证气体标准物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3%(k=2)。当采用气体稀释装置时,稀释后的标准气体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2.零点气体。纯度不小于99.999%的氮气或合成空气。
3.电子秒表。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10s/h。
4.流量控制器。由两个气体流量计组成,流量范围(01500)mL/min,准确度级别不低于4.0级。
5.减压阀及气体管路。应使用不易与氰化氢气体发生反应或吸附的材质,如不锈钢阀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仪器的调整:
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进行预热,预热稳定后,按图1所示连接气体标准物质、流量计和被校仪器。校准泵吸式仪器时,必须保证旁通流量计有气体放出。校准扩散式仪器时,应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调节流量。若仪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要求,则流量一般控制在(500±50)mL/min。
若仪器说明书中有明确要求,则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调整仪器的零点和示值。若仪器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要求,则用零点气体调整仪器的零点,用满量程80%的气体标准物质调整仪器的示值。
响应时间:
通入零点气体使仪器示值回零,通入浓度约为满量程50%的气体标准物质,待示值稳定后,读取仪器示值,撤去气体标准物质,待仪器回零后,再通入上述浓度的气体标准物质,同时启动秒表,待仪器显示值达到稳定示值的90%时停止计时,记录秒表读数,重复测量3次,取3次测得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仪器的响应时间。
报警功能和报警动作值:
通入浓度约为报警设定值1.5倍的气体标准物质,当示值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观察仪器声、光或振动报警功能是否正常,并记录仪器报警时的示值。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 或“校准报告”;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校准证书记录或报告内页格式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和B。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因素所决定,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1年。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对仪器重新校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量程不大于50μmol/mol的氰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