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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12-02 14:45:32802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省直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只对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化工园区可采取“飞地”、“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多个不连片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禁止在长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化工行业咨询资质。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市(州)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估)、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文地质调查,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专家论证。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减少三废排放,全面提升化工园区的绿色发展水平。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管理、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建立集约化、可视化的安全、环保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十八条认定范围。化工园区认定范围包括建成化工园区和新设立化工园区。
 
  第十九条 认定标准。
 
  (一)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化工园区,不予认定:
 
  1.无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
 
  2.选址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在长江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或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审查、评分,省级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化工园区,且第十九条第(一)款全部符合要求的,确定为认定化工园区。
 
  第二十条 认定程序。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提出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并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申请材料并开展认定工作:
 
  (一)认定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市级初审。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属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属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对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州)的初审报告及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审核,按照《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形成审查报告,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公示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市(州)政府上报文件及初审报告。
 
  (二)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化工园区概述及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四)园区批准设立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五)园区依法用地相关文件。
 
  (六)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批复文件。
 
  (七)化工园区时效期内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文地质调查报告书及专家论证意见。
 
  (八)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园区扩区及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园区扩区条件。
 
  (一)原认定化工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C类或D类;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三)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80%及以上;
 
  (四)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五)截止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内整改事项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园区调整条件。
 
  (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区位调整应合理、布局集中。
 
  (二)化工园区原产业定位无法满足园区发展需要而调整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化工园区扩区、调整后应满足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化工园区扩区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批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一致同意后,形成审核报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定后,出具同意园区扩区的批复。
 
  (二)建设与认定。园区扩区批复2年内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园区认定,认定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扩区实施期内,可在扩区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扩区认定。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期间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第二十六条 园区调整程序。
 
  (一)化工园区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将调整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程序开展工作。
 
  (二)调整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指导园区总体规划及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开展化工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消防验收工作;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园区内规划水资源论证和水文地质调查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搬迁至已认定化工园区。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三十条 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时,应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细则规定建设标准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已认定公布的逐步并入化工园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三十二条 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认定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园区四至范围、建设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环保管理、智能化建设、经济发展等)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细则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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