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出炉!
- 2024-06-07 11:50:0722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支持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突出政策提质增效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补贴机具范围,优化补贴标准,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推动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规程,着力强化机具鉴定(认证)、投档、核验和抽查等关键环节管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二、补贴范围
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确定全省补贴范围。支持将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及我省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点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
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附件1),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开展优机优补,对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气力式播种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附件2)。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家最高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防灾减灾农机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我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安排配套资金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统筹实施。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县级应合理统筹使用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发布提示,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编制当地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县级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优机优补等重点机具须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投档,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验证工作方案》执行。
(三)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五)审验申报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并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开展抽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实施要求
省级加强统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分配调剂、补贴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补贴机具投档工作,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重点机具开展质量调查,支持创新鉴定机制,开辟急需适用机具鉴定“绿色通道”。市级强化指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促指导、违规查处等工作。县级抓好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附件1
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6大类28个小类6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限翻转犁)
1.1.2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12行及以上)
2.2.2单粒(精密)播种机(无免耕功能限4行及以上)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限马铃薯播种机)
2.3栽植机械
2.3.1插秧机
2.3.2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抛)肥机
2.4.2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雾机(限喷杆喷雾机,5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3.1.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玉米剥皮机(限鲜食玉米剥皮成套设备)
4.1.3脱粒机
4.1.4谷物联合收割机
4.1.5玉米收获机
4.1.6薯类收获机
4.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2.1大豆收获机
4.3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3.1秸秆粉碎还田机
4.4收获割台
4.4.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4.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6.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6.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6.1.1生物质气化设备
6.1.2秸秆压块(粒、棒)机
7.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7.1饲料(草)收获机械
7.1.1割草(压扁)机
7.1.2搂草机
7.1.3打(压)捆机
7.1.4青(黄)饲料收获机
7.2饲料(草)加工机械
7.2.1铡草机
7.2.2青贮切碎机
7.2.3饲料(草)粉碎机
7.2.4颗粒饲料压制机
7.2.5饲料混合机
7.2.6饲料膨化机
7.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8.畜禽养殖机械
8.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8.1.1蜜蜂养殖设备
8.2饲养设备
8.2.1喂(送)料机
9.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9.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9.1.1挤奶机
9.1.2生鲜乳速冷设备
9.1.3散装乳冷藏罐
9.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9.2.1储奶罐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水质调控设备
11.1.1增氧机
12.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1种子清选机
12.1.2种子包衣机
13.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3.1粮食初加工机械
13.1.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45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
14.1.2履带式拖拉机(重型履带式限100马力及以上,差速转向履带式限90马力及以上)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田间搬运机
16.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6.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6.1.1平地机
附件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吨粮食增产计划和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农业生产重点环节,通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加快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普及,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良机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一)动力机具: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
(二)播种机具:气力式播种机。
(三)田间管理机具: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收获机具: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
二、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平均售价30%,同时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最高补贴额。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2024—2026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印发后,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优机优补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确定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机具投档,并按照投档有关要求确定优机优补产品,以确保机具的先进性。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审验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分批进行办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优机优补机具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系统公开专栏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开展优机优补政策宣传解读,规范建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落实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持续加大核查抽查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