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5元/立方米!《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已施行
- 2024-09-18 14:07:52233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办法》强调,资金来源上海市用于节水减排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受扶持企业(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示范效益。将由市水务局每年对本市节水减排项目进行动态排摸,按照排摸结果测算扶持资金,结合本年度资金支付情况,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
专项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单位)后续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设备维护保养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水务局以抽查的形式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单位)加大节水减排力度,推动本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节约用水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企业(单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投产的以下节水减排项目:
(一)节水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单位)对节水设备设施(用水器具)的改造升级、与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相关的节水技改、企业(单位)内部供水管网改造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是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扶持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包括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扶持各领域实施雨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优先扶持国家和本市重点支持的节水减排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减排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扶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在本市年节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按不同类型和年节水量,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 34148-2017)计算。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节水减排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受扶持企业(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示范效益。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及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企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用水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用水水平优于本市同类用水定额标准,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且未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申报企业(单位)原则上为用水企业(单位),若用水企业(单位)不是项目投资方,需用水企业(单位)与投资方联合申报(申报主体为用水企业(单位));
(五)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六)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稳定运行并产生一定的节水效益。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市水务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当年扶持范围及申报要求等。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申报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企业(单位)的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评估等级等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开户材料的复印件;
3.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4.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
5.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6.若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水务局每年对本市节水减排项目进行动态排摸,按照排摸结果测算扶持资金,结合本年度资金支付情况,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初审。上海市水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和实地踏勘,出具评审意见;
(二)部门审定。建立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审定小组。审定小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形成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在市水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计划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务局将拟扶持项目清单和用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资金拨付。市水务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条(绩效管理)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专项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单位)后续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设备维护保养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水务局以抽查的形式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如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情形,由市水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追缴专项资金的意见,并取消其本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附则)
(一)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节水减排相应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