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颁布新规:严管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力保数据真实
- 2024-12-05 11:48:3713459
《规定》明确,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均适用此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生态环境运维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则是指通过合同约定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上述监测活动及相关技术服务。
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并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生态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及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规定》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强调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并无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形。
《规定》特别强调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故意减少监测频次、漏检监测项目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如实、完整记录委托方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干预。
对于排污单位,《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强令、授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监测以挑选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应对受托方开展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在监管措施方面,《规定》指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善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需将相关监测活动信息上传至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包括进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
此外,《规定》还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对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同时,还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认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违法行为,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素材来源:陕西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