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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仪器开放共享水平 四川省公开征求意见

2024-12-11 11:55:5811846
来源:化工仪器网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基础保障。持续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对提升地区乃至国家创新整体效能意义重大。
 
  近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集思广益、汇聚各方智慧,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1月1日
 
  全文如下:
 
  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鼓励管理单位主动申报,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工业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所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是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之一,遵从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法规。具体指通过集中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实现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六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评价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提出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支持政策。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财政厅协同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统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给予后补助奖励;
 
  (三)协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教育厅负责推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高等院校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一条 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部门或本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方案,鼓励直属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监督指导本部门或本区域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四川省分析测试服务中心受科技厅委托,负责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促进社会用户与管理单位、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技术人员的互动合作;
 
  (二)负责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对接,促进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全国开放共享,充分利用国家平台资源服务全省创新创业活动;
 
  (三)配合做好全省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制度,加强开放共享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
 
  (二)负责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建设;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统筹和集中集约化管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把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应与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及省内各级、各管理单位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在更大范围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在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遵循行业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足额上缴同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可作为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经费来源,内部分配时可向机组团队倾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向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一次,报送方式和流程参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四川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年度绩效考核的方式,对管理单位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做好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效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后,不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厅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素材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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