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行业发展垄断不可避免 好坏难论
- 2014-08-21 11:16:371917
石油行业发展垄断不可避免 好坏难论
石油业上游勘探开发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产业,规模太小的企业不仅无力承担风险,采收率往往也偏低,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加工水平高的大石油集团不仅有能力包揽一定区域内的全部炼油业务,甚至完全控制成品油供应渠道。从采集原油、到炼油再到成品油销售,越大的企业越能实现上下游、产供销和内外贸的一体化,客观上越容易形成行业优势。
石油是资源,随着石油日益吃紧,掌握了上下游资源的大公司为了生存,只能将目光转向资本市场,通过收购有增长潜力的、规模较小的公司增加自身的产能和储备。
行政安排势力范围,“合谋”垄断销售
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是相对开放的。民营企业的大肆进入带来激烈的竞争,油价曾一度不断走低,却也存在国内石油市场混乱、劣质油横行的问题。然而,本来应从监管上解决的问题,却让两大国有油企“意外转运”。
1998年,在保护“战略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名义下,得益于行政安排,中石油和中石化突破此前各自盘剥的开采和炼化领域,将全国油田资源和炼油企业资产盘剥后,以黄河为界实现“划江而治”。此后,两家企业又合作取得了批发专营权,全国民营油企可谓一夜间被“停牌”。据统计,1998年以前,中国民营企业在石油流通领域占到了85%,民营资本占成品油批发企业总数的33.4%和国内加油站总数的56.3%。然而,即使民营企业已具有如此规模,行政安排下的垄断依然战无不胜。两大集团表面上实现的上下游一体化格局,实际上是联合垄断。
石油行业打响反垄断枪
据了解,云南盈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是一家年产1.5万吨生物柴油的生物能源公司,同时也是云南一家规模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
由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占据了昆明超过80%的销售终端,所以云南盈鼎希望和中石化进行合作将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卖出去,但未得到中石化的同意。
因此,云南盈鼎以垄断为由将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中石化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盈鼎公司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的资质,所以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
7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这是我国石油系统的*反垄断案。
在庭审中,云南盈鼎表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云南盈鼎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公司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而中石化代理人则称,云南盈鼎此前并未向被告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不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石化垄断的事实是存在的,我们的请求应该会得到受理。”云南盈鼎代理律师陈维镖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对“拒绝交易”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之一。
陈维镖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就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石化在云南范围内占的市场份额超过了80%。云南盈鼎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拒绝交易纠纷属于垄断纠纷。
“好的垄断”不会屹立不倒,竞争能将其打破
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DominickArmentano在其有关垄断法的著作中透露,美国政府向标准石油“开刀”(1907年)前的十年,标准石油的市场占有率早就开始萎缩,到1911年前后,它在炼油领域的占有率仅剩下64%。也就是说,标准石油真正意义上的“垄断”,维持了不过短短十年左右。事实上,在洛克菲勒的石油王国被瓦解前,美国国内至少还有147家炼油企业和它竞争,包括后来成为几大“寡头”之一的德士古和海湾石油。
“坏垄断”能够不断加固,中国2/3民营油企被迫关门
经济学家熊彼得曾指出,在萧条时期或发展迅速的新兴行业里,垄断企业也可能是有益的——但历史经验表明,这样的“好垄断”几乎只出现在自由市场。“坏的垄断”总是通过行政手段切断自由竞争来维持自身优势。而这样的垄断,在中国石油业发展历史里屡见不鲜。
据报道,自1998年中石油、中石化获得特殊地位后,全国民营石油批发企业由原来的3340多家锐减到2007年的663家。据中商联石油委调查,石油民营批发企业已经关门、倒闭了2/3。除此以外,官方设置的行业门槛,也是阻挠民营企业重新加入石油业的重要障碍。例如,今年5月颁布的“新36条”规定,建设炼油项目的起点为1000万吨(年)以上(需投资几百亿元),经历过10年前收编和打压的中国民企,能达到如此庞大的资金投入能力的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