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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

2022-09-28 10:24:42309
来源:南京生态环境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提醒
 
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安全辨识和固体废物鉴定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提醒如下:
 
  一、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管控
 
  1.做好重点设施管理。做好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
 
  2.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工艺、设备、人员行为及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并按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及低安全风险明确风险等级。
 
  3.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4.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将重点污染防治设施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围,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危险废物管理和鉴别
 
  1.管理要求。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环评及批复要求鉴别的,及时开展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前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其他属性不明固体废物,按照要求规范开展鉴别工作。按规定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申报管理情况,严格按规定控制贮存时间和贮存量;小微产废单位可按《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简化管理;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量控制在500吨以下。
 
  2.鉴别要求。管理上,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开展鉴别工作。技术上,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鉴别工作。
 
  3.鉴别应用。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环境应急管理
 
  1.制定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储备物资。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组织演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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