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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重复购置,上海市修订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

2024-11-26 12:07:2018062
来源:仪表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相关规定,为减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重复购置,实现合理布局,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上海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7日。
 
  为规范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 号),以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本市不再予以评议,但须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联合评议办公室。
 
  本办法指出,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施或有同类仪器设施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施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施,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四)申购仪器设施为在线仪器设施或对已有仪器设施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施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
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施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二)申购仪器设施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三)对申购仪器设施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施操作人员。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 30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经汇总、分类后,向社会公布。
 
  在惩戒措施方面,办法指出,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施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办法指出,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可不进行联合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施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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