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智能水表出厂检定和首次强制检定“二检合一”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 2024-12-19 11:44:235005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692号建议的答复
李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智能水表检测流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角度,提出了将智能水表的出厂检定和首次强制检定“二检合一”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民生计量前沿领域的广泛关注,这对于推动水表产业发展以及完善相关民生计量监管措施具有建设性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水表计量监管工作,致力于推动强制检定制度的改革创新,力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用水体验。
一、关于水表强制检定的现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水表应当经过出厂检定,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水表属于用于贸易结算并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42号),生活用水表实施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因此,水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
据此,根据现行计量法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用户生活用水表需要经过出厂检定和首次强制检定后方可使用。
二、关于“二检合一”的改革探索
近年来,为优化检定制度、节约检定成本,浙江、重庆等部分地区试点开展“二检合一”,即计量器具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由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生产企业,对该企业制造的水表出厂时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可不再进行首次检定。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根据我国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规定,计量检定既是量值传递的主要途径,也是计量器具监管的重要方式,由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统一本地区量值”的天然属性,以及计量技术机构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行政区域限制,使得我国强制检定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域色彩,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因此,“二检合一”试点仅局限在试点省份区域内实施,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开展“二检合一”试点。
三、关于推进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一方面,积极推进计量法修订,健全计量检定制度。2023年9月,计量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取得关键性进展。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配合司法部加快修法进程,力争早日出台。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积极研究探索跨区域一体化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改革,推动区域间强制检定结果互认,为“二检合一”在更大范围推广奠定制度基础。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有关立法和研究工作,不断完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深入总结地方“二检合一”工作经验,结合目前民生领域计量器具监管情况,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尽力满足企业便利化需求,同时也要加强对水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全链条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计量准确可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