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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2011-01-06 08:59:371287
来源:中国化机网
  2011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称,反价格垄断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
  
  《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等。
  
  同时,规定指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低转售价格的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规定》将在价格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细化为六种类型。规定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同时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指出,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该法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此外,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曾在去年(201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指出,未来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涉农价费,加强资源性产品价格监管;大力推进反价格垄断工作,严厉打击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并以贯彻实施新修改出台的价格法规规章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法制建设。
  
  来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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