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乱象丛生 空气净化器六月起“持标上岗”
- 2013-05-22 11:16:131287
在此次的比较试验中,上海市消保委购买了市场上主流的空气净化器产品22台,通过对产品PM2.5净化效率、甲醛净化效率、能效等级、洁净空气和使用面积等指标的测试,通报了相关结果。
在甲醛净化效率的检测中,22台样品甲醛净化效率差异较大,其中9台样品净化效率在50%以上,高的达到97%;8台样品净化效率在20%以下。
洁净空气量作为评价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的指标,22台样品中,有6台与明示标称要求不符,其中“莱克LEXY”KJ701-3的实测值仅为明示值的57%,另有8台样品没有标注洁净空气量。
此外,部分样品在大风挡运行时,其噪声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消保委建议相关部门应将此项指标列入国家强制标准。
空气净化器六月起“持标上岗”
一直以来,我国空气净化器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是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GB/T18801-2002》。而近几年来,因为空气质量问题频发使得空气净化器行业发展迅速,导致该国家标准早已滞后行业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生产企业经常打擦边球,不管产品好坏一律打出“PM2.5去除率99%”、“除甲醛率99%”、“五重净化空气”等宣传,让消费者一时难以判断。
联盟相关负责人陈佰会介绍,性能标识,就是将产品的检测报告以精简化的形式体现给消费者,所有参与标识申请的产品均需要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严格依据联盟标准进行,后将所得数据结果向联盟报批,后才给予产品标识。标识中还将包括“能效比/等级”、“制造商”等商品参数。
家电分析师梁振鹏认为,行业联盟这类民间组织发布和实施标准并推出产品标识,对空气净化器行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将有限,一方面联盟标准只是对联盟内部企业有强制性作用,对联盟外的企业并不具备任何约束作用,这样难以杜绝产品良莠不齐的情况。另外,由于联盟标准和标识都是行业自发性的,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应。这样一来,*等国家监管部门将无法执行有效的监督。
中国家电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执行会长洪仕斌看认为,如果消费者认可空气净化器上性能标识的参数,接受相应产品。那么该标识必然会迅速在行业内普及,联盟标准也可能被提升为国家标准。但如果所谓的性能标识只是单纯的数字体现,无法让消费者得到切身的益处,那么该标识将沦为一张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