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 2014-09-05 11:34:081697
三部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通知指出,2015年6月底前,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通知提出,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据了解,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2003年建立的,*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当时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实施十多年来,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未对企业排污形成有效约束;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