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值得期待 国家积极推进
- 2014-11-04 13:42:22177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即由专业环保公司负责排污企业所有环保相关事务。相比政府主导、企业自觉的传统治污模式,由排污企业出钱购买环保公司治污服务,专业治理的优势明显:降低政府投入成本,提高企业达标排放率;便于环保部门集中监管,降低执法成本;降低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成本,大幅提高治污效果,改善环境,促进环保企业和产业发展。
但是,好的治污路径不等于专业化治污的一片光明,专业化治理还面临排污企业治污动力不足、国家政策和法律责任阻碍、金融财税负担等多重障碍。这也是目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只有5%左右的原因。第三方治污有待政策、法律春风。
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污政策,第三方治理是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将企业治污责任转移到专业环保公司,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企业购买了服务,一旦发生超排等行为,按目前法律,环保部门只能处罚排污企业而非治污企业。另外,与企业自行治污没有征税问题不同,第三方治理会产生税收成本,加之环保公司资金限制等问题,这些都影响到第三方治理的有效推进。
但环境污染第三方专业化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和有效改善环境的大势所趋,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相关法律法规的紧紧跟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需要厘清
在骆建华看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委托治理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另一种是适用于已建成项目的“托管运营服务”型:排污企业以签订托管运营合同的方式,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排污企业可以选择是自己治理污染,还是选择交由第三方去治理。这是企业的自由,政府不能强制企业选择哪一种模式。”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对21世纪经济报道j记者分析,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强对排污企业或者第三方治理企业达标排放的监管。
认为,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下,需要明确的是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在不同法律情景下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这些法律情景比较复杂,目前对其中一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分歧。
“如果污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第三方治理费用,因为第三方履行治污责任不到位造成了排放污染物超标,那么主管部门追究第三方责任还是相关企业的责任?如果是由于污染企业实际排放的情景与合同相比发生了变化,导致第三方治污不达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说。
大力实施第三方治污
其实,综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量,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大力实施第三方治污就是一种比较好的理性选择,对排污企业、治污企业、各级政府均有利。这是因为:对于排污企业来说,污染物治理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有费用支撑来保持设施*运转,总之要消耗大量人财物力。而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娴熟的是产品生产与经营,对治污未必熟稔,治理起来或将是投入大但实际效果差。特别是针对农药、染料、涂料等高难度“三废”治理时,企业往往更是力不从心。所以,绝大多数排污企业并不想自己治污,而是被迫为之。
对于治污企业来说,其专业化程度高,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掌握与运用国内外*环境治理技术方便快捷,因而治污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同时,大力开展第三方治污,能够保证治污企业实现满负荷运转,加快产业规模化步伐,有利于做大做强环保新兴产业。正是相对于排污企业具备诸多优势,治污企业不仅能够生存于分散的化工企业之中,而且在化工园区和化工聚集区更能施展身手。
对于各级政府来说,第三方治理模式带来至少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有效提高监管效率。当治污格局相对分散时,政府无论在人力还是监管手段上,都很难做到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这难免出现各种监管漏洞。而第三方治污走的是专业化集中路线,便于监管方随着污染物集中而调整工作重心,变费心的分散监管为省心的集中监管。二是能够涵养一定税源。按目前的政策而言,国家对于环境治理多是支出、鲜有收入,而开展第三方治污却不尽然。因为治污企业实行公司化运作,盈利属于基本的经营目的,所以运作过程中就要缴纳包括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费。显然,如果第三方治污形成了规模产业,无疑是各地一个稳定的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