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市场爆发 开启发展关键期
- 2014-11-14 14:34:471902
环境监测
“*”进口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秘书长王家廉表示,水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是水污染治理监测体系的核心设备,*以来依赖进口。从2000年前后开始,中国引进吸收*进技术,研发水环境监测现代装备,除少数设备外,国产化设备水平有大幅提高,终结了进口产品的暴利时代。
2013年进口化学需氧量(COD)、综合毒性自动监测仪等设备的平均价格已下降到不足2009年时的一半。在相关国家重点水系、流域监测、南水北调工程等*政府采购项目中,已陆续开始采用国产设备。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产水质环境监测设备的技术和质量已经得到了市场和*重大工程的认可。”齐文启表示,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国产设备并没有得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部门的认可。
查阅设备招标文件发现,2012-2013年安徽、浙江、贵州、江西四省近百余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仪器招标中,无一例外明确要求采用进口设备,价值上亿元。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只有经专家论证在境内产品无法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才能经*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
在明知对方只采购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国产监测设备厂商以此为据,去参加地方政府的招标,期望有意外出现。
“国产设备很快就碰了软钉子。”国内某水质监测设备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2013年11月,安徽合肥环巢湖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DBO招标,一家国产设备投标书的商务标甚至在尚未开封的情况下就被做了废标处理。
这显然违反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门即使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后,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合肥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合肥市政府的做法合乎程序。终,另一家国产设备,以其代理进口产品中标巢湖河流检测项目。
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他们希望用其自己生产的国产设备投标,未被采纳。“作为国产水质监测设备的,要靠代理进口品牌中标,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赚了小钱,却亏了市场。”
危险的关键期
“未来五年是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王家廉表示,国有品牌的监测设备有了较快发展,但中国的环境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企业规模偏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单一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不大等也是不争的事实。“半渡而击,这是中国环保企业危险的时期。”
齐文启表示,国内自主研发生产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已有二十多年,国家也通过水专项、863计划、重大仪器专项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一系列项目,投入了巨额科研经费。目前,中国水环境监测产业,正面临着转向市场化的关键时期。
中国环保市场的巨大潜力不言而喻。*《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指出,环保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到2015年,中国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
为此,国外品牌一方面加快在中国的代理合作,目前仅代理国外水环境监测设备的国内代理商,从不足100家迅速增加到200余家,一些国内环境设备制造的企业也为暂时利益加入了代理国外品牌行列。同时,国外公司还加快了对中国具备技术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的收购。2012年,美国哈希公司就以收购杭州鼎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跳板,进军中国环保市场。
王家廉表示,公共服务作为环保市场的主要需求之一,政府采购的风向标将直接决定中国环保产业的走向。
有专家指出,贪大求洋的采购理念和难以公开、透明、缺乏监督的采购流程,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不利于中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威胁国家环保数据安全。
王家廉建议,尽快启动基于市场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市场化管理服务机制,形成对政府环境治理和设备采购的监督,及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化招采模式,完善、加强《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执行。只有这样,政府采购才能逃出各种潜规则的桎梏,中国水环境监测产业,乃至整个环保产业才能赢得更广阔的发展。
规范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参考,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的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通过规范环境监测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这一条规定,巩固和强化了旧法中有关环境监测制度的规定,明确了环境监测制度是*环保主管部门的一项职权,具体包括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此次修法对这一条可谓字斟句酌,十分用心。原法中表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现在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制度的主体调整为国家,“建立”之后增加了“健全”,对制度的权属表达更加严谨。
由于相关部门和行业按照职能分工,都在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主体规范为国家,强调国家制度,更加准确。且国家不仅建立制度,还要不断健全制度。
至于建立、健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法条在职责上增加了“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这两点,并不惜增加了两段话,进一步规范站点设置和监测数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数据的获取对环境监测方法、点位(断面)设置、采集条件等有较高要求,不同点位(断面)、采集条件下对同一环境要素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资料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新《环保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造成部门间的监测数据不可比较,不利于政府和管理部门决策,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明确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