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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建设意义深远 由试点走向全国

2014-12-23 10:17:112097
来源: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 市场分析】中国从2011年启动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过近两年左右的准备,目前所有的试点省市都已经成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交易,到今年10月底,交易量已经达到1375万吨左右,交易金额突破5亿人民币,总体状况良好。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意义深远。



碳交易市场建设意义深远 由试点走向全国
  
  “国家*日前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也进展顺利。”在12月18日于北京举办的“2014中国碳市场高峰论坛”上,国家*气候司司长苏伟称,下一步,我国将在7个试点基础上,尽快推动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徐华清副主任谈到,碳交易作为市场机制对我国而言是新生事物,其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高了社会控制碳排放的意识:对企业而言,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碳有价,形成了碳是资产、资本、资金的意识,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民众而言,让民众看到可以通过自己的低碳行为实现价值,也可以进行投资等参与方式促进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了民众的参与意识。其次,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实现了在法规以及重大制度方面的探索。碳排放管理决定或办法,总量控制及配额分配制度,企业的核算、报告、核查、交易等配套制度,通过试点省市的探索,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面体现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数据管理方面的探索。7个试点省市研究提出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报告指南以及第三方核查的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报送平台,让碳排放权的交易建立在可靠的、的数据基础之上。第四点意义在于,7个试点省市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登记注册系统的建设,这为全国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国家登记注册系统奠定了基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对市场机制的探索,做出了很好的实践。
  
  在七个地方碳交易试点陆续启动一年半后,适用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终于出台。12月12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根据落款为12月10日的*令(第17号),为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将碳排放权交易明确列入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这份年底发布的管理办法既符合了*改革小组的时间要求,也呼应着利马气候变化会议上中方展现的决心和行动。
  
  从内容上看,本次出台的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则有待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
  
  “这份管理办法起草、修改了将近一年,已经记不清修改了多少次,”负责牵头起草管理办法的清华大学教授段茂盛说,“每次开座谈会都会收到很多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发出后也收集了各方意见,我们对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讨论,合理的加以吸收采纳,终形成了这个版本。”
  
  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目前的管理办法已先以*令的形式出台,而争取通过*令出台的流程也在进行中。同时,包括总量设计、遵约机制、第三方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细则制定工作都已展开,后续仍会有征集意见的过程。
  
  根据国家*规划,在2014年底发布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后,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
  
  不同于7个试点市场各自交易的现状,全国市场的交易场所和方式将更为统一。管理办法规定,*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原则上应在*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同时,*碳交易主管部门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管理办法规定,*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12月12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根据管理办法,在办法发布后,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
  
  《报告》提出,建立全国碳市场可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同时要大力提高排放数据质量。
  
  自上而下的碳市场即国家*从*政府的角度构建全国性的减排目标体系、履约体系、MRV体系、市场运行体系、监管体系等,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在新的框架下进行市场交易。而自下而上的碳市场即允许区域碳市场获得更大的自主权限,包括与其他非试点区域的连接,与全国碳市场的逐步连接,配额的自主分配,拍卖资金的灵活应用等。
  
  尽管碳试点主要是为全国碳市场提供经验,但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并不意味着区域碳试点以“一刀切”的形式结束,要有效处理好当前试点市场如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问题,允许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全国碳市场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既包含全国性的二级交易市场,也包括区域性的一级市场以及碳金融市场等。地方政府在后者的建设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报告》提出,在构建过程中,还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以及试点碳交易所的转型。对此,此次管理办法也提出了“*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地方负责具体实施”的思路。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及政策效果评估,并采取措施提高市场流动性,包括建议*取消对碳交易平台37/38号文的限制,允许碳交易平台使用集中交易方式和持续挂牌交易。同时,还需推动标准化工作,包括碳会计标准、碳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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