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日渐深入 制度需完善
- 2014-11-11 09:52:342244
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两步走
伴随着排污权理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政府开始尝试利用学术界提供的理论研究及经验,在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领域中实施排污权交易。根据其设计特点,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大约可以分为排放削减信用和总量控制型排污许可证交易这两种模式。
初步实验期:
排放削减信用成为货币
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期为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称为实验期。在此期间,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模式是污染企业通过削减排污量,使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水平降低到政府法定标准之下,削减的差额部分可由企业申请超量治理证明,经政府认可后即可成为排污削减信用。
排污削减信用可以说是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它作为一种交易的货币可以在其他政策之间进行流通。这一模式主要是通过泡泡政策、储蓄政策、补偿政策和净额结算政策4项政策加以实施的。
泡泡政策的设计者把一家工厂的空气污染物总量比作成一个大“泡泡”,其中可包括多个排放口或污染源。排放空气污染物的工厂可以在*规定的一定标准下,有选择、有重点地分配治污资金,调节厂内所有排放口的排放量,只要所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不超过*规定的各排放口的排污总量。
1979年,美国*通过了储蓄政策,即污染排放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的银行,以备自己将来使用或出售给其他排污者,银行则要参与排污削减信用的贮存与流通。美国*将银行计划和规划制定权下放到各州,各州有权自行制定本州的银行计划和规划。
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是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削减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实践证明补偿政策不仅改善了空气质量,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增长,反过来又使经济增长成为改善空气质量的动力。
净额结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并无明显增加,则允许在其进行改建、扩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要求的举证和行政责任,它确认排污人可以用其排放削减信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增加的排放量。
在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美国部分地区进行,交易量少,而且补偿价格要比预计的低,终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是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计划具有*的可行性,从而为后来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全面推广期:
主要交易对象是SO2
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第二阶段以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
这一阶段排污权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于SO2,是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的,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是迄今为止广泛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实践。
酸雨计划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到2010年,美国的SO2年排放量比198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1000万吨。计划明确规定,通过在电力行业实施SO2排放总量控制和交易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
美国的SO2排污许可交易政策以一年为周期,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再分配许可和审核调整许可4部分工作来实现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
在美国的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里,排污许可的初始分配有3种形式:无偿分配、拍卖和奖励。其中,无偿分配是许可初始分配的主要渠道。同时,为了保证新建的排放源获得必须的许可证,酸雨计划中特别授权美国*从每年的初始分配总量中专门保留部分许可证作为特别储备进行拍卖。另外,还设立了两个专门的许可储备,用于奖励企业的某些减排行为。
许可证的交易是整个计划中的核心环节。通过交易,污染源可将其持有的许可证重新分配,实际上是重新分配了SO2的削减责任,从而使削减成本低的污染源持有减少的许可证,实现SO2总量控制下的总费用小。交易的主体分为*、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3类。交易的类型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前者用于审核*的许可证是否符合排污源的排放量,后者为所有交易主体建立并用于许可证的转移。
为了确保许可证和SO2排放量的对应关系,美国*对交易体系参加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许可证的审核和调整,检查各排污单位当年的子账户中是否持有足够的许可证用于SO2排放。若不足,实行惩罚;若有剩余,则将余额转移至企业的次年子账户或普通账户。美国*主要依靠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许可证跟踪系统这3个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如何完善排污权交易
就尚存的诸多困境而言,众多专家建议:
构建排污权交易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污染源监测监督制度,由企业安装排污在线检测系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检测系统进行监督,建立排污数据实时查询系统,保证排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实时查询企业排污权的初始配额、交易规模和剩余指标,保证企业排污权交易的真实性。
完善政策制度,建立*机制。通过国家立法界定排污权的产权属性,明确任何超出排污规定的行为都是对排污权的侵害,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处罚。合理确定排污总量、科学分配排污指标。环境主管部门在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应综合考虑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不能脱离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确定排污权发放总量时应使发放总量适当小于当前实际排放总量。要合理确定总量控制的具体实施细节,包括总量控制的测算依据、控制目标、检测与监督方法以及有关程序等。要打破行政区划,科学进行区域污染物总量分配,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培育规范合理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规则,激励企业广泛参与。制定合理的交易规则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指导性办法,规定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方法。制定财税激励政策,提高企业交易的积极性,加快交易市场的发展。征收排污权占有税,促使企业出售初始排污权。缓征企业排污权交易收入所得税,鼓励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建立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开放平台,扩大交易范围,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交易,为参与交易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信息与交易机会,实现资源的优配置。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倡节能减排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全社会对治污减排工作的认识,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治污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将公众监督机制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平台、微博等媒体渠道公开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流程和交易进程,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大宗购买方应允许排污所在地的公众参与听证会,从而使公众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