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疲态尽显 须常抓不懈
- 2014-11-03 13:55:412055
雾霾
疲态尽显
近日,*常委会听取了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防治污染主体责任不落实、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五大问题。
环保部与各地签下军令状,责令限期完成相关指标。各地纷纷策动,出台《办法》,似乎“办法”比法律还管用。结果似乎好一点了,但是却“不容乐观”,何也?还是没太当回事。一则是结构性的问题,解决起来需要时间;二则是自己监督自己,执法如何能够下得了手?再说,空中没有隔离栏,互联互通,我治他不治,区域合作涉及胶着的利益不易协调,企业缺少防治的责任感和刚性的规制性措施,如何积极主动起来?一句话,有法,没办法。有办法,没法办。
在我们看来,上述问题,除了结构性问题需要时间来转型、调整和解决外,其它都不应该成为问题。对违规污染的,上升到刑责的高度:污染害人,与谋财害命有多大区别?对执法不力的,除了检查给他们的权力是不是足够,是不是真正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外,不作为的一律查办。对没有达标的地方*,一票否决。让空气质量成为政绩中重要的一点,你看他还会不以为然、“轻轻移、慢慢提”吗?法律、法规不少了,关键是没有真正落实,责任不在法上,还在于执法本身。如果说有缺憾的话,那就是加大惩治的力度,这一点,不用等,人大应该有所作为才是。
京津冀、东三省、长三角……近两年的雾霾经常是“霾一片”,而非“霾一点”。然而,针对当前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点和复合型特征,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却发现:“现有的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缺乏区域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的统一规划……综合防治污染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对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不够,难以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
一些地方,总是“强调客观困难多、强调主观因素少。强调自身功劳多,强调周边贡献少。”参与执法检查的袁驷委员说,“每到一个地方、一个城市,汇报时总说有历史的困难、地域的困难、区域的困难,却比较少强调自己的主观因素。一说到污染源,就强调外部因素,说30%的污染是外部刮过来的;而说到PM2.5的下降,就都说是自己节能减排的功劳。”
治理雾霾常抓不懈是解决雾霾去而复返的根本
雾霾去而复返,一方面有天气因素,另一方面也与雾霾区域内排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关。此前,环保部对相关城市进行的专项督察发现,一些按规定应停止生产的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和排污、少数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形式大于内容。本轮雾霾天气期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问题仍然存在。这充分说明,雾霾治理督察要用好“回马枪”,环保部门要果断“亮剑”。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面对雾霾,政府不能总是“等风来”,更不能对那些加剧雾霾的自私行为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对于“顶霾排污”的企业,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和地方应急预案展开排查,并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应急预案的下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环保部门要求排污企业雾霾天停止生产、车辆限行,固然会对当事的企业或个人造成影响,但不采取这些措施,就会加剧雾霾,影响的是公众健康。如何取舍,考验的是地方政府部门的政绩观和治理能力,相信大多数地方政府明白孰轻孰重,并作出正确判断。制度的约束效果终还要靠人来执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督察,对不遵守应急响应的企业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级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引进捷克环保技术治理雾霾
生态形势日益严峻,环境污染治理刻不容缓。2012年以来,中捷双方就环保产业方面的合作进行多次交流和磋商。捷方并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合作,进行项目评测验证,终确定合作框架。按照计划,中方将在2014年底前完成烟气集成净化与资源化技术、光触媒技术示范工程建设,随后全面引进捷方相关技术。2016年底前,25亿元的“中捷*环境技术产业园”投资全部到位。该投资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鑫超越公司与捷方的捷克诺曼环境技术股份公司共同完成。其中,捷方以技术投资为主。